提摩太前书2:8-15中的“女人安静”

有关于提摩太前书2:11-12女人应该安静而又完全顺服地学习。我不准女人教训男人,辖制男人;女人总要安静。(中文圣经新译本)中的“女人安静”,笔者认为在定义其含意之前绝不能忽略探讨其经文的背景(历史、地理、文化等),并且应该问:为什么使徒保罗特别于写信给当时正牧养以弗所教会的提摩太时,提出“女人安静”?是否可以单单按照字面来定义其含意呢?

解经者应该按照经文内容的含意,而不是内容的表面来解释“女人安静”(正如解释门徒彼此洗脚一事若按照经文表面定义的结果,就是造成现今教会弟兄姐妹必需实际的彼此洗脚了!)。笔者对“女人安静”的立场是:男人与女人同样需要先安静自己(这里的安静意味着顺服、谦卑、温和、不爱争辩“not exciting controversy)并且完全顺服地学习」神的话语,之后才可能教导别人。

的确有学者认为“女人安静”和“女人不可教导男人”(包括教会讲道)应该在现今教会中严格实行,因为圣经的确如此记载。可是问题是:是否永远男人祷告时都必须举起手(提前2:8)?女人永远不可编发(提前2:9)?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外表沉静不表示内心顺服,不辖制也不相等于不教导,那么岂可说使徒保罗是在强调狭义的“女人安静”呢?由此可见如此的解经方式有一定的危险性。若深入探讨保罗书信,就不难发现其实使徒保罗一样看重姐妹在教会中的服事,就如提摩太前书3:11提到女执事(一些译本翻译成“女人”或“执事的妻子”)的可能;哥林多前书11:5也记载姐妹祷告和讲道“prays and prophesies”的可能。

另外有学者根据提摩太前书2:13-14解释使徒保罗鼓吹唯有弟兄方能成为教会领袖(包括讲道)。提前2:13记载「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确实说明男人为女人的头,可是笔者认为这“头”并不是指“权威式的管辖”,而是责任上、引导上、爱的关系上的“头”;提前2:14记载「不是亚当受了引诱,而是女人受了引诱,陷在过犯里面」,是乎在说明犯错的可能和责任都在女人那里,笔者则认同斯托得(John Stott)的见解,认为此段经文的目的是在解释夏娃采取了错误的主动,影响亚当的角色(责任与引导上的头)。因此,若姐妹能以谦卑服事人的心志作教会领袖,又有何不当呢?

若从广阔的范围来看,提摩太前书中的教导不单只针对女人,当中也牵涉其他不同的对象,如:男人、执事、寡妇、仆人等等,当中传达了基督徒与教会事奉者应有的素质。可见使徒保罗为了要协助提摩太解决教会弟兄姐妹所面对的问题,而写了这封书信(因此现代学者都称之为教牧书信)。概括而言,使徒保罗是在透过提摩太前书教导提摩太如何牧养以弗所教会,因此解经者绝不能把以弗所教会的背景“抽出来”并单单的按字面解释“女人安静”。

按照当时提摩太所牧养的以弗所教会之背景看来,当时该教会的确充满许多好争辩的姐妹(女人),这里的“好争辩”来自于几种可能性:一、异端的教导,当时以弗所盛行信奉女神亚底米“Artemis”,另一可能是异端诺斯底主义“Gnostics”的影响(部分诺斯底主义相信女人扮演创造及教导男人的角色);二、名利、地位的追求,却不在圣经的真理上扎根;三、骄傲、自私(自以为是)的态度。显然的,使徒保罗在写给提摩太的书信中提出“女人安静”,很可能就是要提醒提摩太注意和教导以上几种的“问题姐妹”。若真是这样,信徒岂可说提摩太前书2:11-12的教导只适用于姐妹呢?难道弟兄就不可能陷入异端的教导,并名利、地位的追求?因此这是为什么笔者认为:男人与女人同样需要先安静自己(这里的安静意味着顺服、谦卑、温和、不爱争辩“not exciting controversy)并且完全顺服地学习」神的话语,之后才可能教导别人。

参考书目
藤慕理著。新约综览,第十二版。香港:宣道出版社,2002。
斯托得著。提摩太前书、提多书。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2001。
马有藻著。新约概论。中国:中国信徒布道会,1983。
马有藻、张西平合著。新约导读。马来西亚:协传培训中心,2000。
D.A. Carson, Douglas J. Moo, Leon Morri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USA: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92.
Carol Meyers. Women in Scripture. USA: Eerdmans Publishing, 2001.
John Calvin. 1,2 Timothy and Titus. USA: Crossway Books, 1998.
Henrietta C. Mears. What the Bible is All About. USA: Tyndale House Publishers, 1987.



《作门徒的代价》恩典与作门徒

A. 内容

作者潘霍华(Dietrich Bonhoeffer)把恩典与作门徒连接在一起,目的就是要提醒基督徒:若不正确地认识与定义何谓恩典,恐怕就无法成为一位真正合主心意的门徒了。作者 尝试以不同的角度来表达‘恩典’与‘代价’的联系:无论是从个人的得救开始,到专一的顺服,以至完全的摆上,都离不开恩典与代价之间的关系。

神赐下恩典的同时也付上了极昂贵的代价(是我们无法数算的);神赐下的恩典也深深影响了基督徒付上的代价。廉价恩典成就“廉价的门徒”;重价恩典成就“重 价的门徒”。虽然神的恩典从来都不廉价,为何毕竟还会出现“廉价的门徒”(一些没有实际委身与见证的基督徒)?作者很明确地表达付出者与领受者的分野,因 为对于领受神恩典的基督徒来说,恩典是白白被领受的,因此就被认为是免费的。是免费的吗?恐怕不是,白白被领受未必就等于是免费的,因为从神的角度来看, 绝不是免费,祂付上了极大的代价:祂付上了祂独生爱子耶稣基督,为拯救人脱离罪恶,被鞭打、被羞辱、被钉在十字架上!对于付出者(神)而言,是极重的代 价。

可见廉价恩典并不存在,那只是人对恩典错误的认识与定义。那何谓真正恩典(重价恩典)所救赎的门徒?就是愿意付上所有代价来跟从主耶稣基督的门徒,门徒的 结果(是没有得选择,也是必须的结果)就是在世上受苦、受弃绝、受死,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十字架与当得的苦难与弃绝。门徒先向世界死,分别为圣,才能向 神活,这就是主的呼召。

B. 分析与评论

作者潘霍华针对没有见证与委身的基督徒做出了集中要害的抨击,那就是:对神恩典的错误认识与定义 – 误以为神所赐下的是廉价恩典。基督徒对神恩典的认识与定义奠定了向神委身并付出代价的多与少;唯有清楚明白神恩典之昂贵的人,才可能成为真正的门徒。

同时,作者以即明确、又独特的方式解释了何谓作门徒所应当有的责任与代价,并其之所以然(为何需要责任与代价)。作者在《作门徒的代价》第一篇的第二章里 提出了“只有相信的人才是顺从的”、“只有顺从的人才会/能相信”、“使人称义的是信仰而不是顺从的行为”,显然的,从作者的出发点看来,所要带出的原意 是好的,作者谴责那些自称为基督徒却没有活出基督样式的人。作者所表述的虽然看来似乎与圣经罗马书所提出的“因信称义”和雅各书所提出的“信心没有行为是 死的”非常符合,但从圣经整体来看却似乎有所缺欠(不是错误,而是需要补充):

使徒保罗的确在其罗马书很清楚地表达了门徒是因信称义(因信耶稣基督而被神称义)的,可是若按照作者潘霍华的定义 – “只有顺从的人才会/能相信”,就相等于表达:没有了“顺从”,“相信”与“称义”变成毫无可能。最后还会导致顺从称义(行为称义)。难道顺从的那一霎那 丝毫没有信心的存在?反过来说,难道产生信心的那一霎那丝毫不会同时产生顺从的可能?由此可见,不是先相信而后顺从,也不是先顺从而后相信,较为符合的是 第三个可能(相信这也是作者的立场,只是还未清楚地表达):顺从与相信是“并行”的,行为与信心是同时出现、共存共沟的,没有分开的必要和可能性。

若要综合“因信称义”(罗马书)与“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雅各书)的教导,其可能的表述就是:使人称义的是与行为相称的信心。因为没有顺从的信仰是假信 仰。因此,当顺从与相信,或行为与信心被解释为分开进行的时候,问题就产生了,一方面可能导致行为称义;另一方面就是现今许多所谓“基督徒”的写照 – 只要信(得救),不要委身。

C. 心得与回应

潘霍华写得出如此激发人心、引人省思的文章,想必与作者的亲身经历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作者是名副其实的殉道者,为着福音的缘故,在纳粹政权的制度下殉道。 如此的动力究竟来自何方?岂不是来自作者对神恩典正确的认识与定义、并对主耶稣基督的全然委身?重价的恩典在作者的生命里产生了为主而活、为主而死的精 神,的确是现代基督徒的楷模。



“超时空”的预定与“在时空”的救赎:神的主权抵撞人的自由?

引言:奥古斯丁与伯拉纠之战

预定论是教会历史以来充满争议的教义,也是许多弟兄姐妹所关注的课题。一直以来,许多好奇人士都想在此充斥辩论性的神学课题上“大显身手”,可惜若以此出 发点来建构教义的话,想必构成一发不可收拾的结局。早在主后五世纪初,两位神学家 – 奥古斯丁与伯拉纠展开了影响日后预定论之发展的“战争”,他们所辩论的似乎只环绕在恩典、预定、自由意志(责任)与罪的课题,并且看来似乎只有其中一方可 以“战胜”,这就是笔者所要探讨的课题。但无论结果如何(恐怕唯有见主面时才清楚明白吧?),肯定的是需要以谦卑的心态作出客观且深入的探讨。

一、 肯定:奥古斯丁论预定与人的自由 VS 伯拉纠论人的责任与自由

究竟是什么观点的分野促使两位神学家(奥古斯丁与伯拉纠)纠缠不清呢?笔者愿一方面肯定他们在神学上的贡献,另一方面则对他们的神学论点作出比较。

a. 预定(符合神之主权)
让笔者先澄清,“预定”并不是奥古斯丁或任何神学家所独创的观念,而是圣经里清楚的教导:

i. 就如创立世界以前,祂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因着爱,在祂面前成为圣洁,没有瑕疵。祂又按着自己旨意所喜悦的,预定我们借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好使祂恩典的荣耀得着颂赞。这恩典是祂在爱子里赐给我们的。(以弗所书1:4-6)

ii. 外族人听见了就欢喜,赞美主的道,凡指定得永生的都信了。(使徒行传13:48)

然而奥古斯丁的确在此神学课题中付上了不少的贡献,特别是他对解释预定和拣选时所使用的圣经比喻(陶匠与泥团的比喻 – 罗马书9:21):「对亚当这一块被称为“预订不得救之人”的泥团而言,刑罚是唯一的结果。但在同一块泥团中,也做成一些预定要得荣耀的器皿。因陶匠有权 从同一团泥中制作出不同的东西来」[1]。如此引申出来,人类虽拥有自由意志,却同时也在神的预定当中,究竟是矛盾,还是奥秘?

b. 救赎(符合人之责任与自由)
从救赎的角度来看,神给于人类自由意志来选择接受或拒绝耶稣基督的救恩,换句话说,人类拥有自由意志来选择向善或向恶。因此,伯拉纠相信人类拥有能力来选 择遵行神的吩咐,而必须对悖逆的行为付上责任,因为「没有人比赐力量给我们的神更清楚知道我们有多少能力…神并非定意吩咐任何不可能的事,因为神是公义 的;神也不会为人无能为力的事定罪,因为祂是圣洁的」[2]。

c. 奥古斯丁并伯拉纠所论的自由:相容与相冲性
论到自由,奥古斯丁谈到人的败坏,说明人有不犯罪的能力(ability not to sin),而没有不能犯罪的能力(inability to sin)[3]。伯拉纠引申人应该对自己的败坏付上责任,再次肯定了人有不犯罪的能力。因为唯有在神赐给人类不犯罪的能力之前提下,审判人的神才是公义 的;换句话说,神是公义的,所以创造人类的神使人类拥有不犯罪的能力。

伯拉纠说明人类可以自由选择行善或行恶,奥古斯丁加强解释人类在这种自由当中倾向犯罪;伯拉纠强调人的责任,奥古斯丁则强调人的败坏。他们所论的自由实属 同一个自由,奥古斯丁并没有抹杀人类对败坏所应该付上的责任:「但即使他们清楚明白什么是他们应作的、什么是他们应当热望的,除非他们乐于如此作,希望如 此作,否则他们不会尽自己的责任…」[4];同理,伯拉纠其实也没有反对人类在自由中倾向败坏以至不能自救的论调,因为他也“不知不觉地”承认了人类被救 赎的必要性:「这是亵渎神的话——认为神的目的是要处罚我们,而非拯救我们」[5]。

d. 小结:对神与人之认识(Knowledge)
奥古斯丁与伯拉纠的观点之间,是穿插了什么,或遗漏了什么,以至被看来似乎水火不容呢?并且,神的主权(预定)与人的自由意志如何融合呢?关键就在于两种 不同的角度:神的角度,人的角度。或许可以质问,难道这两种角度有何不同吗?需要分开吗?答案很简单,人的角度已被限制在时间与空间的范畴里头,而神却不 会被限制(神超越时空的限制)。因此,若要客观处理奥古斯丁与伯拉纠之间的“不合”,就必须理解:神的认识(Knowledge of God)与人的认识(Knowledge of Man)之分别之处。

二、 批判:

既然有两种不同的角度,应该选择从神的角度,还是从人的角度来解释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呢?这是接下来笔者所要批判与探讨的。

a. 人的自由(下而上?上而下?)
若从人的角度(下而上)来看自由意志,自由似乎是绝对的恩赐。反观神的角度(上而下),有两项观念是必然无误的:一、自由意志原是神先赐给人类的;二、神 的主权是绝对的主权。那么在如此情况下,来自神所赐的自由意志在神绝对的主权下怎么会是绝对的自由呢?由此,可以推论出人类所拥有的,是神绝对主权下的相 对自由意志。

可是所谓相对的自由意志,似乎会引来一些麻烦,因为在神绝对的主权下,世人还是犯了罪(罗马书3:23)。相对的自由意志是否说明了拥有绝对主权的神使人类犯罪?不是,因为还是忽略了一些要素。请参阅以下引文:

「有关伯拉纠批评那位说“这太困难…我们只不过是人,有肉身的软弱拦阻”的贵族夫人是在控诉神有双重的无知(6.18):我相信伯拉纠所要带出的含义是正 确的,但我同时也相信不是每位说出那句话的人都犯了错,我们也要探讨说出那句话的人之心态,若那句话背后隐藏着对神恩典的渴望与祈求(在人不能,在神凡事 都能),那句话却是正确的“我们只不过是人,有肉身的软弱拦阻”。」[6]

「…有关您说到“但人完全有能力选择善与离弃恶”,若我没误会您所要表达的意思,那么这句话的思想是危险的。(1)依我的了解,虽然人有向善的意志,但人 并不完全有能力选择善和离弃恶(若人完全有能力离弃恶,耶稣基督的降临岂不是变得多此一举了吗?)。(2)这句话的思想恐怕会带出以行为称义的错误观 念。」[7]

耶稣基督的降临至少证明了两件事:一、拥有绝对主权的神并没有使人类犯罪,因为耶稣基督的降临不可能是神在演戏,神没有必要一边使人类犯罪堕落,一边赐下 爱子耶稣基督来拯救人类;二、世人需要救主,为何人类需要救主?因为人类不能自救,为何人类不能自救?结果到头来还是证明了人类的自由意志并不绝对,这很 可能就是伯拉纠所忽略的细节。

b. 神的预定与救赎(超时空?在时空?)
笔者相信神预知、预定一个人得救不得救(神是全知的,也有绝对的主权),是不会与祂所赐与人的自由意志并普世性的救恩互相冲突的(神也是慈爱的)。请参阅以下引文:

「…第一、神不会一方面预定一个人得救,一方面却又不在他身上动工(人得救完全本乎神所赐的信心);第二、神愿世人得救(神是慈爱的),不代表神就一定要 赐每个人信心去接受他(神是公义的,人本当承受的是死),得救不得救,责任不在神哪里,人依然要对自己的不信负上责任。结论:人承受死是‘应该’,人得救 却是 ‘恩典’。是否传福音就再没意义了呢?我愿申明您和我从来不知谁将会得救,唯有神才知道。」[8]

人类生活在时间与空间的范畴当中,这是无可推委的事实;虽然耶稣基督的确曾经介入人类的历史空间,神却不限制于时间与空间的范畴。由此可以推论出一个定 论:人是“在时空”(within time and space)的,神则是“超时空”(beyond time and space)的。换句话说,人的看见是片面的,因为人看不见将来,也看不见过去的过去(因为过去的过去人还未存在);神的看见却是全面(无所不知、无所不 在)的,祂的 “时间”并不像人类一般限制在过去、现在与未来。因此若要议论何谓预定,对“在时空”的人类而言无非是充满着限制与不可能性。

若是这样,陶匠永远是陶匠,器皿永远是器皿,器皿根本不能认识陶匠。或许不必要处于这样消极的不可能当中,因为被造的器皿虽不能与陶匠强嘴(罗马书9: 20),却能以谦卑顺服的态度认识陶匠,与陶匠建立美好的关系啊!此时可以运用另一种方式来比较和揣摩:动态与静态。人处于动态(至少心脏在跳动),静态 的人是尸体;神不处于人类理性中的动态(祂超越时空),却有点类似处于静态(祂长存、不改变、没有过去、没有将来、只有永远的现在),但毕竟如此的解释只 属于“有点类似”而已。一位处于“有点类似”静态的神同时掌管时间与空间,并且在当中拣选与拯救人类的灵魂,这就是预定。

若有人已经看见并经历未来,那所谓的未来已经不再是未来,而是现在。同理,若有人说自己经历了被预定得救,其实是正在经历被救赎的当中。神的预定是“超时 空”的,神的救赎行动(耶稣基督之福音)却是“在时空”的。因此人类虽然能经历神的救赎,但并不完全经历神的预定,就如人类不可能经历还没来到的未来。

c. 神所赐的恩典之意义(不可抗拒的恩典?)
论到神所赐下的救赎之恩,奥古斯丁称之为不可抗拒的恩典,其实就是在表达:神以绝对的主权赐下救恩,拥有相对自由意志的人类没有抗拒的可能。

以下有三个例子:一、神预定A得救,而A却始终没有信心接受福音;二、神预定B得救,而B却因着自己的软弱丧失救恩;三、神没有预定C得救,而C却被赐下信心去接受福音。A、B与C的情况都不符合逻辑,神并不会自相矛盾。

d. 小结:蒙拣选里的责任(Responsibility within Election)
若太强调预定中的拣选,以至扭曲预定的意义,结果就是导致另类“基督徒”(实际上是假基督徒,认为恩典是廉价的)的形成:只要信,不要委身,不要见证。那 么何谓真正预定得救、恩典(重价恩典)所救赎的基督徒?就是愿意付上所有代价来跟从主耶稣基督的人,基督徒的结果(是没有得选择,也是必须的结果)就是在 世上受苦、受弃绝、受死,因为每位基督徒都有自己的十字架与当得的苦难与弃绝。基督徒先向世界死,分别为圣,才能向神活,这就是主的呼召。真正的基督徒, 都是长存感恩,认识并顺服陶匠(神)的器皿。

三、 总结:奥古斯丁与伯拉纠之战的句号(终结)

探讨预定的当儿,一旦不重视“在时空”与“超时空”之分野,自然会产生更多的“奥古斯丁与伯拉纠之战”,无论是过分强调自由与责任,或过分强调神主权与预 定,结果可能只是在教义当中捕风捉影。相反的,若可以谦卑下来承认预定的完整概念乃属于神的智慧,则可以解决许多不必要的纷争。

结论:“神主权之预定”与“人自由之责任”是和谐的。

上有神的预定,下有人的责任,是绝对和谐的状态。人类拥有的是神绝对主权下的相对自由意志,但同时别忘了人类有史以来都处于“在时空”的动态当中,从前 是,现在是,一直到主再来以前都是,决不能以神“超时空”的预定为出发点来拒绝基督徒所应该有的责任,认为得救以后就可以草草了事过随意的生活,这是严重 的本末倒置。

神主权之预定赐下的救赎恩典是白白被领受的,因此就常常被认为是免费的。是免费的吗?恐怕不是,白白被领受未必就等于是免费的,因为从神的角度来看,绝不 是免费,祂付上了极大的代价:祂付上了祂独生爱子耶稣基督,为拯救人脱离罪恶,被鞭打、被羞辱、被钉在十字架上!对于付出者(神)而言,是极重的代价。爱 神、爱人——这是人自由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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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麦葛福编,6.10奥古斯丁论神的拣选,基督教神学原典菁华,杨长慧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页279

[2] 麦葛福编,6.18伯拉纠论人的责任,基督教神学原典菁华,杨长慧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页286

[3] 麦葛福编,6.14奥古斯丁论人的自由,基督教神学原典菁华,杨长慧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页282

[4] 麦葛福编,6.16奥古斯丁论自由及恩典,基督教神学原典菁华,杨长慧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页284

[5] 麦葛福编,6.18伯拉纠论人的责任,基督教神学原典菁华,杨长慧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8),页286

[6] (2006年8月21日存取)。http://clementchia.bokee.com/viewdiary.11951660.html

[7] (2006年8月21日存取)。http://clementchia.bokee.com/viewdiary.11765496.html

[8] (2006年8月21日存取)。http://clementchia.bokee.com/viewdiary.11951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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