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律法与盟约

出埃及记19至24章提到,神在西奈山上与祂的百姓立下盟约,赐下律法。神以祂的吩咐,同时要求祂的百姓遵守与祂所立的盟约,并遵守祂所宣布的律法(十诫和约书)。这影响深远的历史事件是否说明了,在意义上,或在目的上,神的律法与盟约可以相提并论呢?

神的律法与盟约,若在意义及目的上有不同之处,而神却又是同时立下盟约及赐下律法,属神的人就不得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了。笔者将以出埃及记19至24章的经文为主要的背景,配合新旧约一些比较有关联的经文,探讨律法与盟约的目的并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神颁布律法

神透过摩西,带领以色列百姓离开埃及,这一群百姓是神选民亚伯拉罕的后裔,在埃及生活了超过四百年(创15:13),受尽了埃及人的苦待。神以祂的大能保守带领百姓过了红海,经过旷野,来到了西奈山。就在这山上,神透过摩西赐下了律法给百姓,肯定的是,神的选民必须遵守这律法。

神所颁布的律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也就是十诫和约书。首先是十诫被赐下(出20:3-17),内容包括神与人的正确关系(前四诫),并人与人的正确关系(后六诫)。然后是约书,约书(Book of the Covenant)这名词源于出埃及记24章7节,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法律组成,是十诫所宣布基本原则的应用;将十诫放在神子民出埃及时的文化中,和救赎历史情境中。』[1]


二、律法是必须的

在西乃山上,律法被颁布下来之前,神多次透过摩西要求百姓分别为圣及自洁(出19:6,10,14,22)以迎接神。充满威严与荣耀的神在雷轰、闪电、密云、烈火、浓烟、极大的角声和地震中降临(出19:16,18),此时,只有摩西和亚伦被吩咐可以到山上去。
这时候的百姓显得分外惧怕,他们都发颤,并且远远地站着,恐怕自己会死亡(出19:16;20:18-21)。有学者认为,因为百姓惧怕神,害怕与祂相遇,并且要远离祂(出19:17b;24:2),而造成神与百姓的关系产生变化。就在这情形下,『为回应着百姓的惧怕,神给予律法。』。[2]

笔者认为如此论述并不是很恰当(或解释得不够彻底),百姓如此惧怕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神是绝对圣洁的;二、百姓是全然堕落的。正如有学者认为,出埃及记所记载的赐下律法之前的背景情节(出19章),强调出神的圣洁和百姓的罪。[3] 百姓就是在这极大的张力下产生对神的负面惧怕,当然,这负面的惧怕是自人类犯罪以后才有的。[4]

因此,神颁布律法,这律法是必须有的,因为神是圣洁的,而百姓是有罪的。这律法就是要叫人知罪(罗3:20),叫百姓知道自己不义,并且知道如何行才讨神喜悦。加拉太书3章19节更进一步地说到,这律法之所以被神颁布而存在,是因为百姓有过犯,并且要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 - 也就是耶稣基督来成全律法(太5:17)。


三、律法的成全

神在西奈山上颁布律法,祂的对象乃是与其立约的以色列百姓。因此,以色列民与神的关系,建立在一种特征上:遵守五经(Torah;律法)。以色列民作为一群遵守五经(守约、守律法)的人,显明了其身为神儿女的孝顺关系。[5]

从出埃及记20章22-26节当中(也是整本圣经中),可以注意到,恩典的说辞(祭坛;神与百姓相遇)常是领先于律法的说辞(如谈到审判与惩罚的内容 - 出21:1-23:19)。[6] 这说明了一个事实:单单律法本身并不能让人有神儿女的身份,若神没有施恩典给人,人不可能与神和好;若神没有透过耶稣基督主动救赎已经堕落的人,人不可能靠自己的能力遵行律法,更别妄想赚取神儿女的身份。总的来说,在遵行律法的层面上,人总是显得极其软弱以至无法不仰望神;人不能靠自己成全律法,唯有耶稣基督才能。这方面笔者很赞同加尔文的见解:

『那在亚伯拉罕死后约四百年所增添的律法,并非要使选民不注意基督,乃是要他们专心静候祂的降临,鼓励他们的心愿,坚定他们的希望,不叫他们因沉长的迟延而馁气。』[7]

论到律法的成全,加尔文如此论述:『希伯来书的作者从该书第四到第十一章充分地证明,一切律法的仪式,若不是领我们到基督去,就是无价值的。』[8] 律法领人到基督去才会有意义,乃是基于使徒保罗在罗马书10章4节所说的,人不能靠自己得着义,必须藉着律法的总结 - 耶稣基督才能得着。为此,加尔文进一步解释:

『以训诫教导人向义是徒然的,直到基督藉白白的归于和重生的灵,才将义赋予人。他(使徒保罗)指明基督是律法的完成或总结,因为我们在律法之下劳苦,若没有基督的救援,纵然知道神所要求於我们的是什么,也没有用处。』[9]

以色列百姓并不是凭着遵行律法而赚得神的救恩,也不是因守律法而得称为神的儿女。既然律法本身并不能让人得着救恩,人就应该仰望神的救赎。然而,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必须处理的:神既不是以律法为基础来建立祂与百姓的关系,那祂是以什么基础来建立祂与百姓的关系呢?


四、神主动立下盟约

律法本身并不是神与人的关系的基础,可是,神是以盟约(Covenant)为基础来建立祂与百姓的关系。出埃及记19章5节里提到,神透过摩西要求百姓遵守祂的约(原文有“协议”agreement的含义;神是这协议的创作者,关乎神与人之间的协议)[10] ,这是神主动与人立的盟约。由于这盟约是神藉着摩西与祂的百姓所立的,因此也被称为摩西之约,摩西之约是立在亚伯拉罕之约以上的。[11] 回顾创世记的记载,神也是以主动的方式与挪亚(创9:8-17)及亚伯拉罕(创15:17)立下盟约。

在这盟约里面的人,都是被神拣选及呼召的人,因此得称为神的百姓(出18:1)、神的子民(出19:5)、神的儿女(申14:1)、祭司的国度(出19:6)及圣洁的国民(出19:6)。神的百姓被拣选及呼召出来,乃是要遵守神的话,远离罪恶,分别为圣,并且要与神建立和好的关系。

既然进入这盟约,是基于神的拣选,就是本乎神的恩典了,并不是藉着百姓的行为。虽不是藉着行为,但进入这盟约还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信心与顺服,使徒保罗将二者合而为一(罗1:5;16:26)。[12] 这要求从出埃及记24章7节得着印证,当时的百姓表示愿意顺服神。然而,百姓要如何确定自己信心与顺服的对象及方式是合神心意的呢?这也正是律法之所以被颁布下来给百姓的原因了。


五、律法与盟约的关系

律法并不是凭空而有的,律法之所以赐下,目的乃是要确保及维持人与人、或人与神之间有正确及良好的关系,方法就是要指出人的信心与顺服是否合神心意。[13] 神赐下律法是为了盟约里百姓的好处,因此律法并不是从盟约中抽离出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在盟约的基础上,神与人、人与神建立关系;在律法的基础上,人与人、人与神[14] 维持关系。加尔文相信『律法是与白白承继之约有关系的』,[15] 他也解释说,摩西并没有因着立定律法(十诫及宗教法度),而忽略了神的盟约:

『摩西并不是破坏亚伯拉罕子孙所有应许中的幸福的一个立法者;反之,我们看到他时刻在提醒犹太人注意神和他们祖先所立宽大的约;他们就是这约的继承人,而摩西仿佛是以重订这约为他的使命。』[16]

在西奈山上,摩西不但遵照神的吩咐立定律法,也同时提醒百姓要注意神与他们所立的盟约。当然,也有学者对律法与盟约提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律法是在约的范围内赐下。克蓝(M. Kline)的观察很高明,他发现出埃及记十九至二十四章,是按照立约的文件形式写的。历史性的序言(出20:2)指出,律法的作者就是以恩典拯救他们的那位。因此,出埃及记二十至二十四章的律法,即使在旧约时代亦非神人关系的基础,而是维持此关系的指导原则。它并不是与神建立关系的要诀,而是维持关系、保持幸福的指南。事实上,律法的颁布,在历史上和在正典中,都被神施恩的作为所包围,因为它回顾出埃及记的事件(这是根据亚伯拉罕之约才发生的),并且展望应许之地的征服和定居。』[17]

毫无疑问,唯有在盟约与律法下(缺一不可),百姓才能与神建立并维持一个正确、幸福的关系。然而,律法与盟约是有其不同之处的。Brevard Childs 认为,律法条例告诉立约之民什么是神要求的圣洁,并用神本身的本性(爱与拣选)来说明圣洁的规范,以防止人用道德的义务和责任来解释这盟约(并其中的律法)。[18] 另一方面,Joseph Blenkinsopp提出,盟约的终结并不是为了道德义务提供一个神学基础,却是为了建立一群在敬拜里合一的百姓。[19]

笔者认为George E. Mendenhall的解释更为直接,他在比较盟约和律法条例的内容后,从目的的观点来解释二者的差异之处:盟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新的关系,而律法条例的目的是藉着有条理的方式使既有的关系得以调整或永存。[20]


结论

神的盟约,其目的乃是建立神与人的关系;神的律法,其目的则是维持那已建立好(无论是人与人、或人与神)的关系。神的律法不是与神建立关系的途经,却是引导基督徒如何遵行神旨意的道路。神的盟约与神的律法是相辅相成的,唯有在这盟约与律法下(缺一不可),百姓才可能与神建立并维持一个正确、幸福的关系。

如今,在神盟约(新约)里的基督徒必须晓得,神的律法在当代依然是有约束及有效的(太5:18;神的律法是必不废除的,乃要成全)。律法(特别是十诫)所涵盖的原则,理当是基督徒所有生活条例背后的原则。

『基督徒必须以十诫为指南,仔细思考当代的伦理问题。不可偷窃的戒命,如何应用到电脑资料的盗用?不可杀人的戒命,如何应用到堕胎药、核子武器?』[21]


注:

[1] 狄拉德、朗文,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页78。
[2] 黄仪章,创造、立约与复合 - 五经主题研究(香港:天道书楼有限公司,2000),页181。
[3] 狄拉德、朗文,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页78。
[4] 笔者认为对神的惧怕有两种:负面的惧怕是受罪影响而有的,会产生逃避、拒绝和否认神;而正面的惧怕(“敬畏”在英文是翻译为fear)是理当有的,是敬虔的,会产生崇拜和顺服神。
[5] Stephen G. Dempster, Dominion and Dynasty – A Biblical Theology of the Hebrew Bible (USA: InterVarsity Press, 2003), 102.
[6] Alec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USA: Inter-Varsity Press, 2005), 239.
[7] 加尔文约翰,基督教要义 - 上册,徐庆誉、谢秉德译,第八版(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2005),页246。
[8] 加尔文约翰,基督教要义 - 上册,徐庆誉、谢秉德译,第八版(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2005),页248。
[9] 加尔文约翰,基督教要义 - 上册,徐庆誉、谢秉德译,第八版(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2005),页248。
[10] Heber F. Peacock, A Translator’s Guide to Selection from the First Five Books of the Old Testament (USA: United Bible Societies, 1982), 214.
[11] 艾礼斯,摩西五经要义,赵中辉译(香港:基督教改革主义信仰翻译社,1956)页73。
[12] 艾礼斯,摩西五经要义,赵中辉译(香港:基督教改革主义信仰翻译社,1956)页73。
[13] 笔者认为错误的信心与顺服(指错误的对象或错误的方式)是堕落人类的自然表现:建立在善行的信心产生骄傲,顺服情欲引至败坏。
[14] 笔者并不说在律法的基础上,神与人维持关系,因为律法本是指出罪恶及纠正过错;神并不象人那样一旦建立了关系以后还会出差错,更不需要谈上“维持”。
[15] 加尔文约翰,基督教要义 - 上册,徐庆誉、谢秉德译,第八版(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2005),页248。
[16] 加尔文约翰,基督教要义 - 上册,徐庆誉、谢秉德译,第八版(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2005),页246。
[17] 狄拉德、朗文,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页78。
[18] 维特·汉弥顿,摩西五经导论,胡加恩译(台湾: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2003)页187。
[19] Joseph Blenkinsopp, Treasures Old and New – Essays in the Theology of the Pentateuch (USA: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2004), 173.
[20] 维特·汉弥顿,摩西五经导论,胡加恩译(台湾: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2003)页187。
[21] 狄拉德、朗文,21世纪旧约导论,刘良淑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1999),页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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